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483號
原 告 胡文姿
被 告 林金燈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0年度易字第29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曾鈴媖
法 官 陳美芳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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