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1,附民,564,2024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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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564號
原 告 朱淑美
被 告 張瑞麟
陳靖樺

官圓丞
李國郡
陳信瑞
許棣程



翁聖皓
林俊逸
凃建良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至同案被告李青宸、魏士硯及黃文男經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尚待本院就李青宸、魏士硯刑事部分經通緝到案審理後,黃文男部分審理終結後,再為適法之處理,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詹尚晃
法 官 王雪君
法 官 施君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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