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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564號
原 告 朱淑美
被 告 邱書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5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邱書廷所涉詐欺等案件,原告朱淑美被害部分,係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審理後為公訴不受理諭知,然經原告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中載明「若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3條之規定移送民事庭」,故依上開規定,應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詹尚晃
法 官 王雪君
法 官 施君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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