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1,附民,571,2022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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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571號
原 告 詹國維
被 告 胡慎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14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意旨如附件。

二、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復按「附帶民事訴訟」原本為民事訴訟程序,為求程序之便捷,乃附帶於刑事訴訟程序,一併審理及判決;

申言之,在刑事訴訟中,因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是以隨時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在辯論終結之後,已無「訴訟」可言,自不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須待提起上訴後,案件繫屬於第二審時,始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始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488條規定其故在此。

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原告固於民國111 年8月3日具狀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此有卷附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上之本院收文戳章可稽,然該刑事案件於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前,業經本院依通常程序審理,並辯論終結,而於111年7月27日宣判,且迄今未據檢察官或被告提起上訴等情,有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43號判決書1份,及上訴抗告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各1紙存卷可參,是本件尚無合法之上訴存在。

從而,原告既係在上開刑事案件之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此段期間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與說明,其提起本訴自非合法,自應予判決駁回。

至假執行部分,亦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但書、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頴
法 官 陳盈吉
法 官 林裕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宜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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