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侵訴字第5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陳韋誠律師
黃大中律師
郭乃瑜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調查處,爰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13年4月17日10時30分,在本院雙向第二法庭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貞瑩
法 官 陳薇芳
法 官 粟威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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