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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簡上字第16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渤日
選任辯護人 侯昱安律師
羅玲郁律師
吳永茂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查,被告陳渤日提供帳戶之行為,另涉及被害人張詠勝遭詐欺之部分,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4173號),現於本院繫屬中(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15號),因本院於辯論終結前未及審理該部分犯罪事實,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方錦源
法 官 陳銘珠
法 官 黃立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黃毓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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