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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259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祖妘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9654號)及移送併辦(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6308號、第7845號、第8067號、第41730號、112年度偵緝字第327號、第328號、第329號、第330號、第331號、第332號、第333號、第334號、第335號、第336號、第337號、第338號、第339號、第340號、第426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372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57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劉祖妘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於審判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評議後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英奇
法 官 何一宏
法 官 謝昀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竣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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