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61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馨誼
選任辯護人 劉子豪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74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馨誼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葉芮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涂文豪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