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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68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冠璋
選任辯護人 胡高誠律師
陳婉伶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113年5月14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蔣文萱
法 官 吳俞玲
法 官 林怡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徐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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