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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緝字第42號
原 告 林陳麗香
被 告 李信賢
住○○市○○區○○路000號三樓(桃園&ZZZZ; &ZZZZ; ○○○○○○○○○)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緝字第3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英奇
法 官 何一宏
法 官 謝昀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楊竣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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