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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561號
原 告 陳艷銖
被 告 劉安喬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4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慧滿
法 官 蔡有亮
法 官 戴筌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方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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