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2,附民,876,202401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876號
原 告 徐采瑩
被 告 李國富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明慧
法 官 蔡培彥
法 官 黃則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珮綺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