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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914號
原 告 許碧娟
被 告 何穎欣
郭健瑋
黃微琇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52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何穎欣前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原告認何穎欣依民法應負賠償責任,遂於本院刑事案件中對何穎欣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然因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另被告郭健瑋、黃微琇雖非檢察官起訴之被告,然原告認其2人應負共同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是均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詹尚晃
法 官 孫沅孝
法 官 王雪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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