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2,附民,983,2024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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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983號
原 告 陳佳彗
被 告 陳祈有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42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如原告所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陳祈有被訴詐欺等案件,固經檢察官追加起訴,而由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428號案件受理,然因檢察官追加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故本院業於民國113年1月12日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依前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併駁回之。惟原告尚得另行具狀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轄權之法院民事庭提起民事訴訟,或待檢察官另行起訴後,向該管法院刑事庭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孫沅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容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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