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侵訴字第5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楊尚訓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4985號),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3日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3年4月16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刑事第七法庭進行審判程序,當日預計依檢察官聲請傳喚證人代號AV000-Z000000000少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裕凱
法 官 洪韻筑
法 官 葉芮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涂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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