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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交訴字第12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裕全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93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裕全被訴肇事逃逸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其中關於肇事逃逸部分,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翁碧玲
法 官 丁亦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盧重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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