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2,審交訴,213,2024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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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交訴字第213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許智章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偵字第25026、261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許智章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黃蕙芳
    
法官李宜穎
    
法官王聖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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