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2,審交訴,244,2024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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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交訴字第244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鄭郁輝



蔡承儒


上一人
指定辯護人廖柏豪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偵字第709、7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鄭郁輝、蔡承儒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 黃蕙芳
     
法官 丁亦慧
法官 翁碧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郁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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