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交訴字第244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鄭郁輝
蔡承儒
上一人
指定辯護人廖柏豪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偵字第709、7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鄭郁輝、蔡承儒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 黃蕙芳
法官 丁亦慧
法官 翁碧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郁惠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