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2,審交附民,241,202403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41號
原 告 王保欽
被 告 陳徐美蘭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審交易字第42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王聖源

法 官 李宜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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