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勞安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榮富機械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兼 被 告 王建富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林福容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67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榮富機械有限公司、王建富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黃政忠
法 官 翁碧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郁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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