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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訴字第512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蔡伯聰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978號、112年度偵字第73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伯聰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蔡伯聰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
被告蔡伯聰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黃蕙芳
法 官丁亦慧
法 官都韻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史華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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