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2,審附民緝,17,2024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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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附民緝字第1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送達代收人 劉宗禮
被 告 顏育霆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13年度簡字第52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翁碧玲

法 官 丁亦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盧重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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