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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6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其文
指定辯護人 岳忠樺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18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大陸地區人民王其文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 由
一、按大陸地區人民於犯罪後出境,致不能到庭者,法院得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但顯有應諭知無罪或免刑判決之情形者,得不待其到庭,逕行判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5條之1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王其文(下稱被告)於犯罪後,業於民國000年0月00日出境,自此即未再進入臺灣地區乙節,有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資料存卷可考(本院卷第71頁);
然因被告住居所與所在地不明,本院乃以國外公示送達方式送達其準備程序傳票,此有本院公示送達裁定正本及公示送達公告在卷可按(本院卷第49、63頁)。
綜上足見被告已於犯罪後出境,且經本院合法傳喚後仍未到庭接受審判,爰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5條之1前段之規定,於被告能到庭應訊以前,裁定停止其審判程序。
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5條之1 本文,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詹尚晃
法 官 王雪君
法 官 施君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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