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2,金簡上,196,2024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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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簡上字第196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育菖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查,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334號併辦意旨書移請本院併案審理之部分,因本院於辯論終結前未及審理,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方錦源

法 官 陳銘珠

法 官 黃立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毓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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