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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2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亞萱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99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被告林亞萱被訴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4日辯論終結並定於112年3月29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何一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沈佳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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