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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526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59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漢和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846號、112年度偵字第8205號),及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34499號、112年度偵字第9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查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追加起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永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予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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