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58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宏曆(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楊宏曆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書嫺
法 官 林軒鋒
法 官 陳一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萌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