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59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羿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538號、第7324號、第8131號、第9334號、第108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羿廷被訴起訴書附表二編號76至78所示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起訴意旨關於起訴書附表二編號76至78所示部分略以:被告先前陸續申辦LINE通訊軟體之暱稱「MASA」,臉書之暱稱「王育秤」、「李森銀」、「林宗誠」、「徐友珍」、「徐敬明」,以及PRO360達人網之暱稱「王育秤」、「陳銘」等帳號,並使用上述通訊軟體、社群軟體與網站帳號,一方面在網路上尋覓有意購買演唱會門票、航空公司哩程數等商品之人後,再向該等買家佯稱有意出售買家欲購買之商品等不實訊息,致該等買家陷於錯誤(詳見附表);
另方面又在網路上尋覓不知情之彩券行員工、商品賣家或代客跑腿、打工之人代為收取款項,而獲取渠等提供之收款人頭帳戶(詳見附表所示匯入之帳戶)。
被告與上述附表所示之人及匯入帳戶之持有人各自達成交易合意後,遂指示附表所示之人將購買商品之款項匯至所示匯入之帳戶,再指示匯入帳戶之持有人以被告指示之方法,諸如面交現金予被告、匯入虛擬帳戶購買遊戲點數、為被告清償債務、轉帳至其他帳戶等方式,使被告終局獲取詐欺所得之財物或利益,致附表所示之人因而受有損害,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等語。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所謂「同一案件」,乃指前後案件之被告及犯罪事實俱相同者而言,既經合法提起公訴或自訴發生訴訟繫屬,即成為法院審判之對象,而須依刑事訴訟程序,以裁判確定其具體刑罰權之有無及範圍,自不容許重複起訴,檢察官就同一事實無論其為先後兩次起訴或在一個起訴書內重複追訴,法院均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就重行起訴之同一事實部分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以免法院對僅有同一刑罰權之案件,先後為重複之裁判,或更使被告遭受二重處罰之危險,此為刑事訴訟法上「一事不再理原則」。
又所稱「同一案件」包含事實上及法律上同一案件,舉凡自然行為事實相同、基本社會事實相同(例如加重結果犯、加重條件犯等)、實質上一罪(例如吸收犯、接續犯、集合犯、結合犯等)、裁判上一罪(例如想像競合犯等)之案件均屬之。
三、經查:
(一)被告前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QQ通訊軟體暱稱「潘佳傑」之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詐欺取財犯意聯絡,在高雄市○○區○○路000巷0弄00號住處及高雄市區某處,使用電腦、手機及網路設備連結網際網路,先以出售精品、外國商品等方式取得附表編號1至3所示匯入之帳戶,再分於附表編號1至3所示時間,以所示方式對所示被害人施用詐術,致各該被害人陷於錯誤,匯款所示金額至所示匯入之帳戶,涉犯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或刑法第339條之4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業經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9174號、第26767號、第30325號、第30490號起訴(分別為該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6、29、30所示),於112年6月5日繫屬,由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613號審理中(下稱前案),尚未終結,有高雄地檢署112年6月1日雄檢信湯111偵19174字第1129043462號函及其上之本院收文章可稽。
(二)本案被告前開被訴之加重詐欺及詐欺等犯行,與其前案被訴部分之犯罪事實相同,為同一案件;
公訴人就與前案犯罪事實為同一之案件,向本院提起公訴,於112年6月8日繫屬本院,有高雄地檢署雄檢信陽112偵3538字第1129045150號函及其上本院收文戳章可憑,是檢察官就同一案件向本院重行起訴,且本案繫屬在後,程序上自有未合,揆諸上揭規定及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川傑
法 官 洪碩垣
法 官 陳俊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佳玲
附表
編號 被害人/是否提告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及金額 (新台幣) 匯入之帳戶 所犯法條 1(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76) 余芃萱/ 提告 以臉書帳號「林宗誠」名義傳送訊息予余芃萱,對余芃萱佯稱:可出售航空公司哩程數云云 111年6月7日16時45分許,1萬6,500元 合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菀慈)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2(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78) 江家妤/ 提告 在理想國(Live Nation Taiwan)演藝公司網頁刊登販賣演唱會門票之不實訊息,經江家妤私訊聯繫後,再以臉書帳號「林宗誠」名義與江家妤洽談交易、付款方式 111年6月10日12時許,2,500元 合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菀慈)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3(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77) 彭康瑜/未提告 在理想國(LiveNation Taiwan)演藝公司網頁刊登販賣演唱會門票之不實訊息,經彭康瑜私訊聯繫後,再以臉書帳號「李森銀」名義與彭康瑜洽談交易、付款方式 111年6月10日12時24分許,4,260元 合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菀慈)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