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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68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思帆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9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查被告賴思帆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13年1月25日宣判,茲因此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王雪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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