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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093號
原 告 黃馨寬
被 告 李錫泓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0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另原告請求被告李承恩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部分,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9日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書瑜
法 官 劉珊秀
法 官 黃偉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和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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