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2,附民,1362,2024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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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362號
原 告 黃陳麗瓊

被 告 張恩偉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頴
法 官 徐莉喬
法 官 林于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莊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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