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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379號
原 告 葉建凱
被 告 池冠霆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69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被告池冠霆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池冠霆前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經原告葉建凱認被告池冠霆依民法應負賠償責任,遂於本院刑事案件中對被告池冠霆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然因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其中被告池冠霆部分業據檢察官起訴並經本院判決有罪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三、至同案被告陳佑德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非本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之範圍,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詹尚晃
法 官 施君蓉
法 官 孫沅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容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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