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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413號
原 告 趙鴻川
被 告 麥金田
上列被告因偽證等案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54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如原告所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附件)。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就被告麥金田被訴偽證等案件之詐欺取財部分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然詐欺取財部分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又本件原告此部分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詹尚晃
法 官 施君蓉
法 官 孫沅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容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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