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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418號
附民原告 張灼滄
被 告 薛孟漢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768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主張及聲明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二、被告聲明: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768號),業經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另本案僅為程序判決,原告仍可在刑事案件繫屬本院後,再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或另循一般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有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葉郁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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