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2,附民,825,2024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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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825號
原      告  陳信宏

被      告  李政韋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477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李政韋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477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提起附帶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三、至同案被陳詠威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理中,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書嫺
                                      法 官  陳一誠
法 官 陳永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予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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