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2,附民,856,2024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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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856號
原 告 潘如明

被 告 劉蓁蓁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被 告 孫廖秀香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劉蓁蓁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53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復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不以刑事案件之被告為限,即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亦包括在內。

二、經查,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孫廖秀香雖非本案刑事案件之被告,然經原告指稱為本案偽造文書之共犯,須依民法第185條第1項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揆諸上開說明,原告對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孫廖秀香一併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於法有據。

而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蔣文萱
法 官 吳俞玲
法 官 林怡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徐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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