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2,附民,877,2024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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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877號
原 告 陳美旬
被 告 李國富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明慧
法 官 蔡培彥
法 官 黃則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珮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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