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3,單禁沒,63,2024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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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清隆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3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洪清隆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簽結在案。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確實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為警查獲,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2年4月19日執行完畢釋放,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54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而被告另於111年5月18日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為上開觀察、勒戒之效力所及,而經高雄地檢署檢察官於112年5月16日以111年度毒偵字第3008號為行政簽結在案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簽呈在卷可佐。

㈡前開案件中扣得之如附表所示之白色結晶14包,經檢驗結果分別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詳如附表所示),足認確均係違禁物無誤;

另上開毒品包裝袋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扣押物編號) 數量 鑑定書 備註 一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 1包 (驗餘淨重0.887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6月2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3623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11年度毒偵字第3008號卷第43至47頁) 111年度安保字第605號扣押物品清單(111年度毒偵字第3008號卷第75頁) 二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 1包 (驗後淨重0.864公克) 三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 1包 (驗後淨重0.864公克) 四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 1包 (驗後淨重0.87公克) 五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 1包 (驗後淨重0.853公克) 六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 1包 (驗後淨重1.744公克) 七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 1包 (驗後淨重0.836公克) 八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 1包 (驗後淨重0.86公克) 九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 1包 (驗後淨重0.83公克) 十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 1包 (驗後淨重0.85公克) 十一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 1包 (驗後淨重0.841公克) 十二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 1包 (驗後淨重1.728公克) 十三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 1包 (驗後淨重0.84公克) 十四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 1包 (驗後淨重0.836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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