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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字第3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紹恩
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所為之裁定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裁判日期「113年3月日」之記載,更正為「113年3月5日」。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之正本裁判日期關於「113年3月日」之記載,顯然為漏載,是應予更正為「113年3月5日」,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 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黃政忠
法 官 翁碧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郁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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