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3,易,111,2024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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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11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俊傑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96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經查,本案被告許俊傑被訴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日辯論終結,定於113年5月14日14時29分宣判。

惟被告與告訴人吳崧豪於113年4月2日在本院調解成立,有本院調解筆錄在卷可稽,考量上開罪嫌屬告訴乃論之罪,兼衡被告訴訟上權益,爰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怡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徐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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