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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毒聲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慶煌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勒戒(112年度毒偵字第22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而對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等事項所為之裁定,乃拘束身體、自由之保安處分,與科刑判決有同等效力,故如被告死亡者,自不得對之為實體裁定。
經查:本件被告黃慶煌已於民國112年12月23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憑,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即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胡慧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欣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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