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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陳梅真 地址詳卷
被 告 陳昱辰 地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簡上字第28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貞瑩
法 官 陳薇芳
法 官 粟威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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