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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00號
原 告 李政昕
被 告 左庭翟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刑事案號:113年度金簡字第14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明慧
法 官 蔡培彥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鄭益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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