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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57號
原 告 徐豐明
被 告 林荷慧
古毓屏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珮君
法 官 張嘉芳
法 官 賴建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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