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3,聲保,170,2024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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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70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駱俊達



上列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駱俊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駱俊達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5年5月、4年4月確定,並於民國108年6月5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3年9月6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06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黃建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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