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3,聲,186,2024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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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8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雅慧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執聲字第1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雅慧犯如附表所示之陸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雅慧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參。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爰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之犯罪時間、罪質類型、法益侵害性等整體犯罪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永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陳予盼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民國)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 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民國)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民國) 01 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年7月13日 本法院111年度簡字第3254號 112年1月17日 同左 112年5月11日 編號2至5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02 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年4月3日 本院112年度簡字第3699號 112年10月25日 同左 112年12月7日 03 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年8月15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04 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年11月23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05 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2年1月21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06 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2年4月12日 本院112年度簡字第2780號 112年10月31日 同左 112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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