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3,聲,299,2024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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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9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唯丞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唯丞因犯如附表所示犯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

是聲請定應執行刑應由最後事實審法院之檢察官向該法院為之。

又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之刑者,應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此最後判決之法院,以判決時為準,不問其判決確定之先後。

另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判決之法院而言,並不包含以程序上不合法而駁回上訴之判決法院。

是若檢察官所聲請之法院並非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則該法院本無管轄權,該法院檢察署之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該法院即應從程序上駁回檢察官之聲請,始為適法。

三、再按我國刑事訴訟法第348條於110年6月16日修正公布、同月18日生效施行,仿照德國法關於一部上訴之規定,於該條第3項增定:「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

並於立法理由指明:「為尊重當事人設定攻防之範圍,並減輕上訴審審理之負擔,容許上訴權人僅針對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提起上訴,其未表明上訴之認定犯罪事實部分,則不在第二審之審判範圍」等意旨。

惟一部上訴在德國法上有所謂的「可分性準則」,係當事人不服原判決而限定聲明上訴部分,就判決之內在關係而言,是否有其自主性,而與未聲明上訴部分,在事實上及法律上是否可以分開處理為準則。

申言之,承認一部上訴,則未上訴部分會產生部分既判力之效果。

若被告僅就科刑部分上訴,論罪部分未經上訴而已先行確定,雖產生部分既判力,上級審法院不能更動下級審判決之論罪認定,但因僅有內部拘束力,並無整體案件對外發生既判力之作用,故論罪部分不得切割加以救濟,亦不能先行提起非常救濟程序。

而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關於定應執行刑管轄法院之規定,其條文雖延續既有體系,以「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為其用語而未隨同修正。

然定應執行刑之本質、對象既在於刑之合併量定,原應以該案作成最終量刑決定之法院為重。

否則,在當事人僅就判決之刑為一部上訴時,將出現同一案件之下級審法院於判決經上級審法院撤銷改判確定後,卻於定應執行刑時,反而又審查該上級審法院判決之怪異現象,顯與審級制度之本旨有間。

況依前述,一部上訴之上訴人僅就原判決之刑提起上訴時,下級審判決關於論罪認定,既僅有內部拘束力,尚無整體案件對外發生既判力之作用,自亦無從割裂而解為以作成論罪認定之下級審法院為管轄法院之餘地(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抗字第9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㈠本件聲請人因受刑人犯附表所示之罪,符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法定要件,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聲請書、各該案件之判決書在卷可按。

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4至6所示之罪,經本院於112年5月19日以111年度金訴字第28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1年3月、1年7月,經受刑人提起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下稱高雄高分院)於112年11月14日以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09號判決駁回上訴,於112年12月19日確定等情,有該等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而受刑人就上開案件雖僅以量刑過重為由,就其判決之刑提起一部上訴,然依前述,該案於高雄高分院為第二審判決確定前,既尚無整體案件對外發生既判力之作用,對外而言,自仍應以高雄高分院為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

㈡因此,本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應係於112年11月14日對附表編號4至6所示之罪審理事實並諭知判決之高雄高分院,而非本院(本院係於112年10月12日對附表編號7諭知判決)。

是本院就本案並無管轄權,應由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聲請該管法院裁定之。

聲請人誤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都韻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芷鈴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民國)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法院及案號 判決日期(民國) 法院及案號 確定日期(民國) 1 詐欺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0年7月29日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3362號 112年9月27日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3362號 112年11月7日 2 詐欺 有期徒刑壹年 110年7月29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3 詐欺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0年7月29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4 詐欺 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110年7月29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09號 112年11月14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09號 112年12月19日 5 詐欺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0年7月29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6 詐欺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0年7月29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7 詐欺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0年7月29日 高雄地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553號 112年10月12日 高雄地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553號 112年12月20日 備註 ⒈編號1至3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⒉編號4至6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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