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3,聲,327,2024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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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27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王智華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民國113年1月19日雄檢信峙104執聲他458字第1139005195號函)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被告所犯數罪有二裁判以上時,其所犯各罪是否合於數罪併罰規定,應以各裁判中最初判決確定者為基準,凡在該裁判確定前所犯之各罪,均應依刑法第50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

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除上開例外情形外,法院再就該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其應執行刑,前、後二裁定對於同一宣告刑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自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者為限(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 ㈠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王智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以104年度聲字第575號裁定(下稱A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4月確定(所涉各罪均詳如附表一所載),及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5204號裁定(下稱B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確定(所涉各罪均詳如附表二所載),依法接續執行有期徒刑21年4月,此有A、B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

嗣聲明異議人具狀請求檢察官就B裁定附表二編號3所示各罪與A裁定附表一所示各罪,重新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經高雄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13年1月19日以雄檢信峙104執聲他458字第1139005195號函覆聲明異議人所請礙難照准等情,有A、B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並經本院調閱高雄地檢署113年度執聲他字第45號全卷審核屬實。

㈡觀之B裁定如附表二編號各罪首先判決確定日期為101年5月21日(即附表二編號1、2部分),而A裁定如附表一編號各罪之犯罪日期為101年3月至101年8月,是A裁定如附表一編號各罪,非均係在上開B裁定如附表二編號各罪首先判決確定日期即101年5月21日前所犯,不符刑法第50條所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數罪併罰要件,無從合併定應執行之刑。

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既分別經法院合併定應執行刑確定,法院即應受確定裁定之拘束,除原定應執行刑之裁定即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同時」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要件,否則不得任意選擇部分前已定應執行刑確定之案件,另定執行刑。

聲明異議人任擇B裁定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罪與A裁定附表一編號所示各罪,請求檢察官重新向法院聲請定重定應執行刑,揆之前揭說明,不符刑法第50條所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數罪併罰要件,無從合併定應執行之刑。

又A、B裁定附表所示各罪,無因非常上訴或再審程序經撤銷改判,亦無因赦免、減刑,致原裁判定刑基礎變動而有另定應執行刑必要之情形,依前述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A、B確定裁定均已生實質確定力,基於一事不再理原則,不得就其中部分犯罪重複定應執行刑。

從而,聲明異議人主張B裁定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罪與A裁定如附表一所示各罪合於數罪併罰要件,請求檢察官重新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經檢察官於113年1月19日以雄檢信峙104執聲他458字第1139005195號函覆聲明異議人所請礙難照准等情,並無違誤或不當。

㈢聲明異議人固主張本案有類如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268號裁定所指之「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必要」情形,而得例外就B裁定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罪與A裁定如附表一所示各罪,重新定應執行刑云云。

惟查:1.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268號裁定意旨略以:「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定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原則上基於一事不再理原則,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不得就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全部或部分重複定應執行刑,惟若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執行刑之必要者,則屬例外」、「倘於特殊個案,依循上開刑罰執行實務上之處理原則...致依法原可合併定執行刑之重罪,分屬不同組合而不得再合併定應執行刑,必須合計刑期接續執行,甚至合計已超過刑法第51條第5款但書所規定多數有期徒刑所定應執行之刑期不得逾30年之上限,陷受刑人於接續執行更長刑期之不利地位,顯然已過度不利評價而對受刑人過苛,悖離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客觀上責罰顯不相當,為維護定應執行刑不得為更不利益之內部界限拘束原則,使罪刑均衡,輕重得宜,自屬一事不再理原則之特殊例外情形,有必要透過重新裁量程序改組搭配...酌定較有利受刑人且符合刑罰經濟及恤刑本旨之應執行刑期,以資救濟。」

等語,而指若有具體個案,依前述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而不得重新定應執行刑,致各執行刑接續執行後之總刑期過長,甚至逾刑法第51條第5款但書所定30年上限,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情形,則屬上述刑事大法庭裁定意旨之例外,而有必要重新考量各罪改組搭配,以為救濟。

2.惟本案A、B裁定所定應執行刑各為11年4月、10年,接續執行之總刑期合計為21年4月,並未逾刑法第51條第5款但書所定之上限30年,與上述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268號裁定之個案情形並不相同,已難比附援引。

再者,若依聲明異議人主張,將B裁定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罪與A裁定附表一編號所示各罪重新定應執行刑(下稱組合⑴)、B裁定附表二其中編號1、2、4至8所示之罪(下稱組合⑵,此部分聲明異議人雖未主張,惟仍有定其應執行刑之問題)向法院聲請重新定應執行刑,則依定應執行刑規定及內部界限法則,上開定刑組合⑴之刑期下限為7年9月(各刑中最長期即A裁定附表一編號5所示之刑)、上限為30年(即A裁定附表一各罪與B裁定附表3所示之罪刑度相加,合計逾30年,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不得逾30年),組合⑵部分尚且不論,可知組合⑴之上限30年,與檢察官原執行之A、B裁定所定應執行刑接續執行總刑期21年4月相較,更多出8年8月,對聲明異議人並非必然更有利,難認檢察官所選擇之A、B裁定接續執行客觀上屬過度不利評價致對異議人責罰顯不相當。

至於聲明異議人雖另主張重罪合併定刑始能符合恤刑原則等語,惟觀之聲明異議人所主張之組合組合⑴之罪名有過失傷害、毒品、妨害自由等,案件之罪質各不相同,合併定應執行刑時未必然會減輕許多,附此敘明。

3.從而,聲明異議人主張本案屬不得重複定應執行刑之一事不再理原則之例外,應就A、B裁定附表各罪重新改組搭配乙節,尚難採認。

四、綜上所述,檢察官函覆否准聲明異議人就B裁定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罪與A裁定附表一編號所示各罪重新定應執行刑之請求,其執行之指揮並無違誤或不當,異聲明議人就此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紀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燕枝
附表一:(A裁定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非駕駛業務過失傷害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3年11月 犯 罪 日 期 101.06.14 101.08.07 101.04.28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第21402號 臺中地檢101年度毒偵字第3135號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第17700、192 85、24762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1年度交易字第1273號 102年度訴字第71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 1353、1357號 判 決 日 期 102.02.01 102.02.07 102.10.15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1年度交易字第1273號 102年度訴字第71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 1353、135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2.03.04 102.03.04 102.11.04 備 註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3129號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2933號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2700號(編號3-10已定應執行刑10年2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8月(2次) 有期徒刑7年9月(2次) 有期徒刑3年10月 犯 罪 日 期 101.04.29101.05.09 101.03.12101.03.17 101.03.21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第17700、19285、2476 2號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第17700、19285、24762號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第17700、19285、24762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 1353、1357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 1353、1357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 1353、1357號 判 決 日 期 102.10.15 102.10.15 102.10.15 確定判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 1353、1357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 1353、1357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 1353、135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2.11.04 102.11.04 102.11.04 備 註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2700號(編號3-10已定應執行刑10年2月)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2700號(編號3-10已定應執行刑10年2月)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2700號(編號3-10已定應執行刑10年2月)
編 號 7 8 9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年8月(2次) 有期徒刑3年11月(2次) 有期徒刑3年7月 犯 罪 日 期 101.07.28101.07.31 101.08.03101.08.05 101.05.31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第17700、19285、24762號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第17700、19285、24762號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第17700、19285、24762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 1353、1357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 1353、1357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 1353、1357號 判 決 日 期 102.10.15 102.10.15 102.10.15 確定判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 1353、1357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 1353、1357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 1353、135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2.11.04 102.11.04 102.11.04 備 註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2700號(編號3-10已定應執行刑10年2月)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2700號(編號3-10已定應執行刑10年2月)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2700號(編號3-10已定應執行刑10年2月)
編 號 10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9月 犯 罪 日 期 101.07.28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第 17700、19285、24762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 1353、1357號 判 決 日 期 102.10.15 確定判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 1353、135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2.11.04 備 註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2700號(編號3-10已定應執行刑10年2月)
附表二:(B裁定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妨害自由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編號1~2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7月(編號1~2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01.01.26. 101.01.26. 100.07.15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及 案 號 台中地檢署101年度毒偵字第484號 台中地檢署101年度毒偵字第484號 台中地檢署101年度偵字第1295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台中地院 台中地院 台中地院 案 號 101年度訴字第636號 101年度訴字第636號 101年度簡字第781號 判 決 日 期 101.04.30 101.04.30 101.11.16 確定判決 法 院 台中地院 台中地院 台中地院 案 號 101年度訴字第363號 101年度訴字第636號 101年度簡字第78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1.05.21. 101.05.21. 101.12.05 所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刑法第304條 是之 否 否 是 備 註 台中地院103年聲字第352號裁定(台中地檢102年執更字第666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0月(編號4~6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編號4~6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 有期徒刑3年10月(編號4~6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 犯 罪 日 期 101.02.17 101.02.29 101.02.29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及 案 號 台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4089、7167號 同左 同左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台中地院 台中地院 台中地院 案 號 102年度訴字第1003號 同左 同左 判 決 日 期 102.09.02. 同左 同左 確定判 決 法 院 台中地院 同左 同左 案 號 102年度訴字第1003號 同左 同左 判決確定日期 102.11.04 同左 同左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台中地檢署102年度執字第13068號
編 號 7 8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年(編號7~8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 有期徒刑10月(編號7~8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 犯 罪 日 期 100.10.25 100.10.25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及 案 號 高雄地檢署100年度偵字第29506、29507、29507、29948、30149、30458、31406、 31407、33573、34478、35606、35607、101年偵字第2411、2418、3064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01年度訴字第824號 同左 判 決 日 期 102.11.25 同左 確定判決 法 院 高雄地院 同左 案 號 101年度訴字第824號 同左 判決確定日期 102.12.17 102.12.17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1項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 註 高雄地檢署103年度執字第31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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