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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8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鍾金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鍾金虎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金虎因犯竊盜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
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規定甚明。
次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而各罪之犯罪日期,均在最先判決確定日即民國111年11月15日之前,有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故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符合刑法第50條第1項所定得予定執行刑之要件。
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在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之範圍內,衡酌受刑人所犯之罪均為竊盜罪,所犯竊盜罪之次數合計高達12次,犯罪時間集中在111年5至11月間,故本案於併合處罰時,被告之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顯然較高,刑罰效果允宜遞減,俾符合以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為內涵之內部性界限,以及本院於113年2月27日函知受刑人得於文到7日內就本件定應執行刑陳述意見,受刑人迄今仍未表示意見等情狀,為整體非難評價後,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昀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竣凱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竊盜罪 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1年5月12日 本院111年度簡字第2782號 111年9月27日 本院111年度簡字第2782號 111年11月15日 編號1至2之罪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捌月。
2 竊盜罪 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1年7月30日 本院111年度簡字第2819號 111年9月14日 本院111年度簡字第2819號 111年11月22日 3 竊盜罪 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1年6月18日 本院111年度簡字第3027號 111年10月6日 本院111年度簡字第3027號 111年12月17日 4 竊盜罪 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1年7月29日 本院111年度簡字第3817號 112年2月24日 本院111年度簡字第3817號 112年4月7日 5 竊盜罪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1年6月8日 本院112年度簡字第40號 112年4月20日 本院112年度簡字第40號 112年5月24日 6 竊盜罪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1年8月26日 111年9月28日 本院112年度簡字第546號 112年5月5日 本院112年度簡字第546號 112年6月14日 編號6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伍月。
7 竊盜罪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1年11月10日 本院112年度簡字第547號 112年5月23日 本院112年度簡字第547號 112年6月28日 8 竊盜罪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1年10月13日 本院112年度簡字第509號 112年5月23日 本院112年度簡字第509號 112年6月28日 9 竊盜罪 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1年10月29日 本院112年度簡字第548號 112年5月5日 本院112年度簡字第548號 112年6月14日 10 竊盜罪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次) 111年10月13日 111年11月1日 本院112年度簡字第2177號 112年9月28日 本院112年度簡字第2177號 112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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