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4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楷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執聲字第3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楷旋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楷旋(下稱受刑人)因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另依刑法第53條所定,應依刑法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定。
再者,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
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
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是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日期確定在案,且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係於最先之判決確定日(即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民國112年2月13日)以前所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
經核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且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符合刑法第50條第1項所定得予定執行刑之要件,故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
又其中附表編號1至3、編號5至6所示之罪,曾分別經定應執行之刑如附表備註欄所示,是本院就附表各編號之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240日之拘束(計算式:100日+50日+90日=240日),惟因刑法第51條第6款但書規定,拘役刑定應執行刑之上限為拘役120日,故本院就附表所示之各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應在此範圍內定應執行刑。
四、經本院將聲請人之聲請書繕本寄送予受刑人,並以函詢方式徵詢受刑人對於本件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命受刑人於期限內陳報本院,自本院通知於113年3月15日寄存送達至受刑人屏東縣琉球鄉住所之轄區派出所迄今,本院均未獲受刑人回覆,有本院113年3月11日雄院國刑儒113聲448字第1131004649號函、送達證書、受刑人全戶戶籍資料查詢、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可參(本院卷第23-33頁),故受刑人之權益實已受保障,本院即逕行裁定。
五、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為散布文字誹謗罪、過失傷害罪、毀損罪、違反保護令、恐嚇危害安全罪,各罪之罪質、侵害法益互異,衡諸受刑人犯罪行為態樣、手段、動機、犯罪時間間隔,及被告所犯罪數反應出人格特性、加重效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及矯正效益等綜合判斷,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翁瑄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婉琪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誹謗 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10年10月29日 屏東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1741號等 屏東地院111年度簡上字第159號 112年2月13日 屏東地院111年度簡上字第159號 112年2月13日 ⑴附表編號1至3曾定應執行刑拘役10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確定。
⑵屏東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319號(已執畢) 2 過失傷害 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10年11月15日 屏東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1741號等 屏東地院111年度簡上字第159號 112年2月13日 屏東地院111年度簡上字第159號 112年2月13日 3 毀損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10年11月15日 屏東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1741號等 屏東地院111年度簡上字第159號 112年2月13日 屏東地院111年度簡上字第159號 112年2月13日 4 違反保護令 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11年7月1日 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4401號 高雄地院112年度簡字第2541號 112年11月7日 高雄地院112年度簡字第2541號 112年12月13日 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75號 5 違反保護令 拘役5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11年8月19日 高雄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7432號等 高雄地院112年度簡字第3413號 112年11月27日 高雄地院112年度簡字第3413號 113年1月26日 ⑴附表編號5至6曾定應執行刑拘役9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確定。
⑵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718號 6 恐嚇危害安全 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11年12月5日 高雄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7432號等 高雄地院112年度簡字第3413號 112年11月27日 高雄地院112年度簡字第3413號 113年1月26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